3c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证集团ISO认证 2023-06-04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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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六)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第八条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一)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二)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三)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受理认证申请;(六)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七)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九)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十)依法撤消认证证书。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一)查处不符合认证时所采用标准的产品、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二)配合认证委员会对获准认证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三)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条件和程序第十条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二)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三)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第十一条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认证:(一)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三)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四)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对外国企业的产品检验、质量体系的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认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第十二条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当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产品及质量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已取得认证证书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自愿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规定未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认证后,方准销售、进口、使用。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的技术要求。第五条认证依据的标准应当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现行标准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委员会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我国的名、特产品,可以依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实施认证。第六条凡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入相应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委员会,其认证依据的标准应当采用该组织公布的并已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标准。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差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认证委员会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国外认证机构签定的双边或者多边认证合作协议所涉及的产品,可以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标准开展认证工作。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编制、审批和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审批认证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二)统一规定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样式;(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和章程,聘任认证委员会的委员;(四)确认和审批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其实验室,并颁发证书;(五)批准注册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六)发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七)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签订双边、多边、委托代理认证合作协议,代表国家或者授权有关认证委员会参加相应国际认证组织,出席国际认证会议,批准认证委员会的年度外事计划;(八)协调认证委员会的组建,处理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九)监督认证委员会工作;(十)受理有关方面对认证委员会工作问题的申诉。第九条认证委员会应当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一)按照规定的要求,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二)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认证工作文件,制定本认证委员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三)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出其他可以用于认证的标准;(四)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其实验室;(五)受理中国企业及其他申请人提出的认证申请;(六)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七)负责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八)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定期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九)处理有关争议问题,受理对认证工作的申诉;(十)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十一)依法撤销认证证书。第十条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对违反认证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一)查处不符合认证时所采用标准的认证产品,假冒或者转让认证标志的产品,逾期未经复查合格而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二)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而从事认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及未经国家注册而从事检查工作的人员;(三)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四)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准认证的产品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令 第390号 ,经2003年8月20日单位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5月7日单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认证咨询认可活动,提高iso三体系认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全文共七章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单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iso三体系认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咨询,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咨询,军工iso三体系认证的认证咨询,以及从事军工iso三体系认证校准、检测的实验室及其人员的认可,不适用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经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由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组织;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的认证咨询机构,经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方可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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